北京市三好学生的评选办法如下:
1、小学、中学和职业高中的市级"三好生"每学年在毕业年级中评选一次。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市级"三好学生"应分别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4%和3%的比例评选。
2、连续三年被评选为区县级的三好学生有资格参加市级三好学生的评选,学生可以自荐,也可以由班委会提名。年级组长或政教处(德育处)在征求班主任和科任老师意见的基础上差额提出市级三好学生候选人。
3、在班主任的指导下,班委会组织学生对候选人投票,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将投票结果报送政教处(德育处)。
4、由政教处(德育处)负责汇总有关情况后报请校务会讨论,将校务会讨论决定在校内显著位置公示二天。
5、填写登记表,报区县教委(教育局)审核。
6、区县教委(教育局)报北京市教委审核备案。
7、市教委审核批准后,学校要在显著的位置张榜公布。
北京市三好的奖励办法如下:
(一)北京市教委对获得"北京市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颁发证书。
(二)对于获得"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在升学时给予优先考虑。
(三)学校在组织各项参观、考察、夏(冬)令营等活动时,应优先考虑"市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