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房山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精神,为依法保障本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经区政府批准,现就2016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6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据市、区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巩固成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完善制度,着力规范义务教育入学规则;推进改革,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思路,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各项工作稳步实施。
二、基本原则
㈠政府统筹原则,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㈡免试就近原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㈢程序规范原则,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间和程序做好入学工作,同时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职责分工
㈠区教委职责。
1.制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划定本区各校招生服务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2.协调人力社保、工商、公安和住建、国土、综治、流管等部门,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审机制。
3.加强对本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入学工作宣传,加大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4.制定特长生招生方案,并统一组织特长生招生入学工作。
5.组织小升初学生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片区免试就近登记入学。
6.建立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平稳推进义教入学工作。
㈡乡镇(街道)教委职责。
1.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本乡镇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审机制。按照要求审核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材料,协调入学学校。
2.指导学校进行政策宣传,公布乡镇(街道)教委咨询电话,通过多种渠道有效宣传政策,积极协调、主动化解区域内存在的个性化问题。
3.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如期入学,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㈢学校职责。
1.制定适合本校的入学工作细则,明确具体责任人,公布学校入学招生咨询电话;多渠道宣传政策,帮助有困难的家长采集信息。
2.严格按照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积极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3.及时做好对教师、学生和家长的宣传引导工作,主动告知家长和学生本区新生入学的政策、方式和时间等。在工作中要热情接待咨询,积极协调、主动化解服务片内个性化问题,主动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树立我区教育的良好形象。
四、入学条件及工作要求
㈠免试就近入学。
凡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片进入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并由法定监护人持家庭户口簿在户口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所对应学校代为办理免试就近入学手续。我区小学入学须通过全市统一的小学入学服务系统进行,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将自动对每一个孩子的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
完成小学教育的京籍学生,需凭家庭户口簿在户口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片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我区初中学生入学须通过全市统一的初中入学服务系统进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将自动对每一个孩子的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
㈡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外事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根据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片就近免试入学。
2.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或者居住、且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段内,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薄、在京暂住证、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审核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到乡镇(街道)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乡镇教委报区教委协调解决。各乡镇(街道)应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审机制。
其中,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合法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在本区内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费的证明,补缴无效。
⑵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审核申请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部门备案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㈢凡属区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入学范围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家庭实际住房所在地的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民办学校入学除划片范围外,其它条件和要求参照公办学校执行。
㈣实行计划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计划管理,各学校要加强入学需求前瞻预测,按照划片范围内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学校办学规模等制定招生计划,经区教委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㈤加强学籍管理。
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将依据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未通过入学服务系统审核的不能正常入学及获得学籍;已通过入学服务系统审核却未及时到校报到的新生,各学校要督促其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
㈥杜绝违规操作。
各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入学工作程序;坚决禁止学校违规收费;坚决禁止公办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各类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坚决禁止学校私自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五证审核的非京籍学生,不得私自接收已通过审批程序且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跨区招生(有跨区招生资质的学校除外);坚决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通过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等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坚决禁止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各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
区教委和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进一步加强对本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督导,重点在违规收费、违规招生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
㈦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及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
1.各乡镇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审机制;要按照要求审核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材料,协调入学学校;要公布乡镇(街道)教委咨询电话,通过多种渠道有效宣传政策,要建立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积极协调解决、主动化解区域内个性化问题。
2.各学校要依据本方案精神,制定适合本校的入学工作细则,并做好政策宣传;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规范操作;要通过发放适合本校的《致家长一封信》等方式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加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透明度。
区教委将通过网上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等相关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小学入学政策咨询电话:13366416439
中学入学政策咨询电话:13366416438
划片入学范围电话:15313285473
入学工作监督举报电话:89364693
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办公室地址:西潞社区教育中心
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