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考核评价现场考试场地器材设置规范及项目考试规则(试行)提到100米游泳场地器材规格及设置要求、动作规格及考试操作要求、违反考试规则的情形及处理规定,详情见下:
(一)场地器材规格及设置要求
考试在游泳池进行。游泳池长50米或25米(短池),考试选用泳池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9.3-2019);根据实际情况,考场可设置4-10条泳道,泳道、分道线等规格符合行业相关标准。
考生穿着泳装、佩戴泳帽参加考试,泳装款式应符合中学生身份。不得使用任何有利于其速度、浮力、耐力的器材或泳衣,但可戴游泳镜。
每条泳道设1名考务员;每个考点配2名医护人员,至少2名救生员。
(二)动作规格及考试操作要求
泳姿不限。从水中出发,每个划水周期内,身体任何部位必须露出水面1次。
考生出发后保持在本泳道游进,途中不得扒扶池壁边沿或分道线、不得触底;转身时必须触及池壁,转身后继续游进。游至终点时,身体任意部位触及池壁即为完成考试。
考试时间按分、秒记录,不足1秒不计入成绩;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无犯规情形,成绩有效。每名考生只考1次。
游进时间超过0分标准规定的时长时,考务员要提醒考生就近上岸,离开泳池,成绩为0分。
考生患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和皮肤病及其他不宜参加游泳的疾病时,严禁参加游泳考试。
(三)违反考试规则的情形及处理规定
1.“出发信号”发出前出发。
2.转身时未触及泳池壁。
3.游进和转身时触底。
4.游进和转身时扒扶池壁边沿或分道线。
5.越过分道线或妨碍他人考试。
出现上述情形时,考试成绩无效,该项目考试计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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