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户籍管理工作理念和机制创新,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北京市公安局经充分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决定在全市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
根据《规定》,北京全市每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户”,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人员落户,原文如下所示: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
为推动户籍管理工作理念和机制创新,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北京市公安局经充分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决定在全市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共户”设立
全市每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户”,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人员落户。
二、“公共户”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户籍人员(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
(一)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二)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三)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四)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
(五)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三、“公共户”迁移办理程序
(一)所需证件材料
1.入户申请书。(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下同)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非本人办理迁入的,还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本房滞留户口人员的,无需提供滞留户口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交易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凭证;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须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说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离职的须提供离职证明、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离职的相关材料,有新单位的还需提供加盖新单位行政公章的无集体户情况说明。
4.新生儿在“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的,按本市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工作流程办理。
5.《<告知书>及<告知书回执>》(附件1)、《迁入“公共户”承诺书》(附件2)或《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附件3)。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
1.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应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需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符合迁入“公共户”条件的,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入手续。
2.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将本房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监护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公安机关在做出户口迁移决定前,应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至“公共户”。
3.“公共户”户内人员迁出“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自愿迁出“公共户”的,应由“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经公安机关审核,“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具备落户条件的合法产权住房的,户内人员应在公安机关告知后将户口迁出“公共户”。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将进行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公共户”户内人员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
(3)“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有一套或多套合法产权住房且都具备落户条件,由落户人自愿选择户口登记地址,落户人未予选择的,按照房产地址无户口登记优先的原则,具体迁移的落户顺序为:①本人是唯一权利人,按照产权登记日期,选择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②本人与他人共有,选择所占份额多的房屋登记户口;份额一致,按照产权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
4.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本人或其监护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知晓,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对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共户”的管理
(一)公安机关为“公共户”户内人员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有效期1年。“公共户”户内人员应在《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期前14个工作日内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换发新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二)“公共户”户内人员需要使用“公共户”首页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出具加盖“公共户”专用章的首页复印件;
(三)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对于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将取消其申请迁移事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申请人的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涉及其他户口办理事项,按照现有政策执行。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告 知 书
编号:
按照我市“公共户”管理要求,申请人及户内人员应知悉以下内容:
1.公安机关为“公共户”户内人员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此卡有效期1年。“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应在到期前14个工作日内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发新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2.“公共户”户内人员需要使用“公共户”首页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出具加盖“公共户”专用章的首页复印件;
3.“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具备市内迁移落户条件,应主动将户口迁出“公共户”。若经公安机关告知后30日内拒不迁出的,公安机关将自行予以迁移。
4.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对于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将取消其申请迁移事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申请人的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告 知 书 回 执
编号:
我已详细阅读并同意告知书内容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迁入“公共户”承诺书
本人 ,公民身份号码 (被委托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现户籍所在地: 系(户主、户内成员),申请迁移: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迁入 派出所“公共户”。并做如下承诺:
1.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不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
2.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如在本市范围内具备市内迁移落户条件后,在30日内将户口迁出;
承诺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注:迁移人系原户户主的,可以迁移全户人员;
迁移人系户内成员的,仅能迁移本人及户内被监护人。
附件3
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
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
申请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位于 房屋,已于 年 月 日变更到我名下。因原房屋地址滞留户口人员拒不迁出或无法联系,现申请迁移该地址内截至今日的滞留户口人员 共 人的户口。
对本次申请我承诺:
1.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
2.本人已履行完毕房屋合同所有义务。因合同履行问题引起的诉讼,由本人承担,与公安机关无关。
全体房屋权利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