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医保规定,个人账户可以为本人和共济对象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购买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现阶段特指北京普惠健康保)。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目前拓宽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由家庭成员共济使用。
家庭成员
可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家庭成员,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必备条件
家庭成员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时,需具备两个条件:
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须进行备案。
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时,应先使用完本人个人账户资金,再按备案顺序使用他人个人账户资金。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或各区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备案,备案成功后,可共济使用个人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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