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对数视力表(GB 11533—2011)摘录,提到 视力表使用方法、视力统计,详情见下:
1 视力表使用方法
1.1 一般视力测定
按视力表一般使用方法,测出被检眼所能辨认的最小行视标(辨认正确的视标数应超过该行视标总数的一半),记下该行视标的视力记录值,即为该眼的视力。
1.2 低视力测定
视力不到4.0(0.1)时,可采用下列方法测定:
a)被检者直接走到远视力表前1m处,测得的5分记录均需减去校正值0.7(即表1中1m检查距离相应的校正值e),此时远视力表可测3.3—4.6(0.02—0.4)的视力;
b)被检者向远视力表走近至表1左侧所列某一检查距离时,测得的5分记录值加相应校正值e后即为其实际视力;
表1 远视力表变距校正表
状态 |
走近 |
不移动 |
后退 |
||||||||
检查距离(略值)m |
1.0 |
1.2 |
1.5 |
2.0 |
2.5 |
3.0 |
4.0 |
5.0 |
6.3 |
8.0 |
10.0 |
校正值(e) |
-0.7 |
-0.6 |
-0.5 |
-0.4 |
-0.3 |
-0.2 |
-0.1 |
0 |
+0.1 |
+0.2 |
+0.3 |
2 视力统计
2.1 采用5分记录的视力可直接进行视力水平比较及视力平均、标准差、标准误、显著性检验等统计学处理。
2.2 所有小数记录、分数记录及视角、视标大小、设计距离等数值均不能直接采用2.1的方法进行比较、统计,小数记录可用表2换算后统计。
表2 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
注:如被检者需在视力表前80cm处才能辨认4.0行视标,视力记为3.2;60cm处记为3.1;50cm处记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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