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考试院发布2023年北京市高考英语听说机考考生须知,提到考试安排、考试时间及日程安排、成绩计算、考试规则,详情见下方:
一、考试安排
北京市高考英语听说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模式,实行一年两考。2023年高考第一次英语听说考试于2023年2月25日进行,第二次英语听说考试于2023年4月1日进行。
第一次考试取得满分成绩的考生将不再安排参加第二次考试。
二、考试时间及日程安排
(一)考试时间
2023年高考英语听说考试时间表 | ||
场次 | 开考时间 | 备考时间 |
第一场次 | 8:30 | 8:00 |
第二场次 | 9:30 | 9:00 |
第三场次 | 10:30 | 10:00 |
第四场次 | 11:30 | 11:00 |
第五场次 | 14:30 | 14:00 |
第六场次 | 15:30 | 15:00 |
注:
1.考生须在指定场次开考前30分钟进入备考室备考,未能按时进入封闭区或备考室的考生视为缺考,不得参加当次考试。
2.每场次考试时长约35分钟。
3.考生考试场次随机分配,考生按分配的场次参加考试。
(二)日程安排
2023年高考英语听说考试相关日程安排表 | |
日期 | 工作内容 |
2022年11月 | 考生报名 |
2023年2月20日至2月25日 | 考生通过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自行打印第一次英语听说考试准考证 |
2023年2月25日 | 第一次英语听说考试 |
2023年3月21日 | 发布第一次英语听说考试成绩 |
2023年3月27日至4月1日 | 考生通过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自行打印第二次英语听说考试准考证 |
2023年4月1日 | 第二次英语听说考试 |
2023年5月5日 | 发布第二次英语听说考试成绩 |
注:1.以上日程安排如有调整,以相关工作通知为准。
2.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s://www.bjeea.cn。
三、成绩计算
英语听说考试满分50分,取两次听说考试的最高成绩与笔试成绩一同组成英语科目成绩计入高考总分。
四、考试规则
1.考生必须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考点工作秩序。
2.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配合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身份验证识别。
3.考生严禁携带无线通讯、电子存储、记忆录像等设备以及学习资料、纸笔等学习用具进入封闭区域。
4.考生须在指定场次开考前30分钟进入备考室备考,未能按时进入封闭区或备考室的考生视为缺考,不得参加当次考试。
5.考生须在管理员引导下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上以便核验。
6.考生不得随意开启、关闭计算机,不得拔掉网线、电源等相关设备,不得故意损坏考试用计算机和其他考场设施。考试过程中如遇系统异常或者计算机故障,须举手示意,等待监考员解决,不得影响其他考生答题。
7.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8.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提前离场。
9.考试结束后,考生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10.非考生本人原因无法在考前指定的考位继续完成考试的考生,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转到备用考位或后续场次重新考试。考生不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视为考生主动放弃考试。
11.因考生个人原因中途离场不能完成考试的,视为考生主动放弃后续考试。考试结束前,考生主动放弃考试后,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不得离开封闭区。
五、注意事项
1.考生要加强个人防护,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2.考生应于考前7天开始进行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体温≥37.3℃)、干咳、乏力、呕吐和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向学校(报名单位)报告。
3.考试当天,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点,要主动配合考点进行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安全检查。考生进入考点要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但在接受身份验证和答题期间,应摘下口罩,确保身份验证和考试口语录音效果。
4.考生在考场内应按指定位置就座,排队与行走两人之间要相距1米以上。
5.考生进入和离开考场(机房)时,须使用免洗手消毒液消毒双手。
6.考生进入考场时,应领取1片消毒湿巾,用于考前擦拭耳机耳罩与耳朵接触的皮面,同时领取1个一次性无纺布麦克风套,于考试开始前自行套至考位耳机的麦克风上。
7.考试结束离场时,考生应摘下使用过的无纺布麦克风套,并与使用过的消毒湿巾及包装袋随身带走,弃置到考场出口指定位置。
六、违规处理
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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