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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东城本市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审核实施细则

2019-04-18 12:34|编辑: 苗子|阅读: 1308

摘要

东城区2019年本市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审核实施细则已出,包括审核内容、审核程序、审核标准,供2019/2020北京幼升小、北京小升初家长查看。

4月18日,东城招生考试中心发布了东城区2019年本市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审核实施细则,内容如下所示,供大家查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中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京建法〔2017〕21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9〕6号)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关于细化完善本市无房家庭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办法的要求,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本市非东城区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适龄子女在东城区接受义务教育,对申请在东城区就读的本市非东城区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的适龄子女入学资格进行联合审核,特制定本细则。

东城区2019年本市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审核组织机构

东城区政府建立东城区本市非东城区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资格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管区长牵头,区教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成员单位由区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政府办、区教委、区司法局、区信访办、区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区住建委、市规自委东城分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成立东城区本市非东城区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资格联合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合审核小组),成员由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区住建委、市规自委东城分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具体负责对申请在东城区就读的本市非东城区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的适龄子女入学资格进行联合审核;区联合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东城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东城区和平里中街37号)。

东城区2019年本市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审核内容

本市非东城区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长期在东城区工作、居住,符合在东城区同一地址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东城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本市非东城区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子女,申请在东城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审核申请人须提供本人在东城区务工就业、在东城区实际居住、全家户口簿、在京无房等相关材料。

东城区2019年本市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区联合审核小组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进行入学资格审核。

(一)审核申请人网上注册申请

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明证件材料到东城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义务教育入学办公室办理网上注册申请。

(二)审核申请人完善网上信息采集

审核申请人登录北京市小学入学服务系统(网址: yjrx.bjedu.cn),选择 “东城区”端口,完善信息。审核申请人须确保网上登记注册时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三)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区联合审核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审核标准对审核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等进行联合审核。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在东城区务工就业: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审核;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社保缴纳情况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律师事务所除外)和个体工商户由区市场监管局审核,经营地址合法性由区城管执法局、区住建委联合审核。

2.在东城区实际居住:单独承租房屋由市规自委东城分局、区住建委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联合审核;单独承租房屋实际居住情况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审核。

3.出租房屋、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相关纳税情况:由区税务局审核。

4.全家户口簿信息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对应项目内容是否一致由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审核。

5.超龄儿童是否已在本市非东城区入学由区教委审核。

审核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区联合审核小组共同协商形成建议,并呈报东城区本市非东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按照审议结果实施。

(四)受理实际居住审核申请

审核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进行实际居住审核申请,实际居住地址需与网上登记注册时所填写的信息内容一致且真实有效。

(五)审核结果反馈

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小学入学服务系统(网址:yjrx.bjedu.cn)查询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需打印《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未通过审核的本市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适龄子女将由其户籍地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六)区教委对通过审核的本市非东城区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的适龄子女,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在东城区内多校划片安排入学。

东城区2019年本市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审核标准

(一)在东城区务工就业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一方在东城区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东城区用人单位且审核申请人在北京市正常连续按月缴纳社保,最近三年连续缴费(2016年5月至2019年4月),社保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无效。

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社保缴纳单位应与网上填报信息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代缴证明等材料。

用人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中注册地址(住所)与劳动合同中工作地址应一致且在东城区;用人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中注册地址(住所)若不在东城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中工作地址必须在东城区。

同时,审核申请人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工作证明和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受聘单位公章。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应为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成立日期(含迁入日期)应不晚于2016年5月1日且经营场所注册地址在东城区(变更出东城区无效),该个体工商户处于开业状态,未处于经营异常状态,无因违反市场监督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和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或已完成整改,经营地房屋应为正式建筑(在违规开墙打洞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内经营无效),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3.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应为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成立日期(含迁入日期)应不晚于2016年5月1日且经营场所注册地址在东城区(变更出东城区无效),该个体工商户处于开业状态,未处于经营异常状态,无因违反市场监督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和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或已完成整改,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4.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经市场监管机关备案的文件(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件),文件生效日期(含迁入日期)应不晚于2016年5月1日且经营场所注册地址在东城区(变更出东城区无效)。

符合2、3、4条审核标准的审核申请人须提供以上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自行打印的备案查询结果,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二)在东城区实际居住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应在东城区同一地址单独承租房屋且在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并提供登记备案编号。租房时间应不晚于2016年5月1日。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的安全。

租住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地下室、过道房、车库房、违法建筑(违规开墙打洞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直管公房、军产房无效。凡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审核条件。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出生证明上年龄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对应项目一致(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和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提供适龄儿童少年出生证明、父母和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口簿、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明,单亲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异家庭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3.如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填写提交《本市非东城区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并提供2018年当年北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与病情相关的检查报告、病历、医学光片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在京无房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应在北京市无房且三年内在北京市应无房屋产权(包括商品房、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小产权房、宅基地等任何使用性质的房屋)交易、转让记录等,并经北京市住房管理部门核实属实。

(五)网上信息填报核对标准

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纸质证明证件材料应与网上填报信息一致且均应符合审核标准,不得冒用、盗用他人信息,不得使用虚假信息。

(六)适龄子女在东城区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审核申请人一方应在东城区实际居住、在东城区有合法稳定工作并正常连续缴纳社保。

东城区2019年本市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审核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应依据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安排专人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和复核;如因审核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区教委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区信访办及时协调、督促有关矛盾的化解;区委政法委全程维护入学工作的稳定,及时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加强入学工作监督,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三)建立区级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分类研究特殊个案,如遇突发事件或反映集中问题,应及时上报,妥善处理,积极化解矛盾。同时加大协调力度,各部门间积极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四)如有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一经查实取消审核申请人审核资格并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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