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等法律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16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持外国普通护照的适龄儿童及按照京籍对待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审核办法另行规定。
一、 审核及录取工作程序
(一)区政府提前公示审核标准,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按照审核标准提前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区教委按照北京市教委统一部署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二)按照北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2016年5月9日至31日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登陆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网站,登记录入基本信息。
(三)2016年5月13日至5月31日(工作日),审核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证件材料到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核手续。其中审核申请人须为申请入学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
(四)审核通过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区教委规定时间内登陆石景山区小学入学服务平台,按实际居住地所属学区填报入学志愿学校,不按期填报志愿的适龄儿童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入学资格。
(五)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可安排入学的学位数量,采用计算机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录取学校。学生家长凭录取短信通知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
(六)因学位不足或填报志愿的原因,未被录取的学生,家长登陆石景山区小学入学服务平台,在全区范围有剩余学位的学校内进行第二次填报志愿。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进行第二次计算机派位,确定学生录取学校。学生家长凭录取短信通知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
(七)录取结果一经产生,不得更改。不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的适龄儿童,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石景山区不再安排其入学。
二、 审核标准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需提交证明证件材料及审核标准如下: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并在京缴纳社保。
在京缴纳社保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提供2016年5月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2.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社保自2016年1月1日起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其中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石景山区内租住房屋的,需一方在石景山区工作并在石景山区连续缴纳社保。
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应为在有效期内的规范合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上显示的参保人姓名和单位名称应与合同一致。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2016年1月1日前由石景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2016年1月1日前由相关部门核发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石景山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住建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每个购房地址6年内只能协调一户入学申请,学校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的,9年内协调一户入学申请(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的适龄儿童除外)。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主依法缴纳合同期内出租房屋租赁费1年的完税发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含)以上且在有效期内。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的安全,同时要提交与相关部门签定的《租住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单位应为房屋的产权人,并提供单位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单位住房管理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本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工作证明、缴纳房租证明。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地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建房屋审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主依法缴纳合同期内出租房屋租赁费1年的完税发票。
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商住两用等相关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军产房转租证明无效。
同一处房屋地址6年内只能解决租房人子女一户入学申请,学校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的,9年内协调租房人子女一户入学申请(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的适龄儿童除外)。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一年级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提供《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医院病历、北京三级甲等医院开具身体康复可以入学的诊断证明。
(四)在京暂住证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持有石景山区属地派出所制发的暂住证,暂住证的起始时间在2016年5月1日前并在有效期内。如遇换证,旧暂住证与新暂住证有效期应连续不间断。
2.暂住证地址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适龄儿童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持有本区有效暂住证的可视为有此证明。
三、各部门咨询电话
五里坨街道咨询电话:88906772
广宁街道咨询电话:88991302
金顶街街道咨询电话:88712778
苹果园街道咨询电话:88932022
古城街道咨询电话:88929541
八角街道咨询电话:68844666
老山街道咨询电话:88970347
八宝山街道咨询电话:88682932
鲁谷社区咨询电话:68623023
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电话:68865852
区教委咨询电话:68874948
区教委监督电话:68864879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