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区2019年非京籍儿童少年入学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9〕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建立北京市延庆区非京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区教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信访办、区流管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区司法局、延庆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二、工作原则
1.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京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延庆区接受义务教育。
2.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三、审核内容
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非京籍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称审核申请人)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携带在延务工就业证明、在延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全家户口簿等证明证件材料到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申请审核手续。
四、联办联审机制
2019年非京籍义务教育阶段证明证件材料办理及审核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区教委、区流管办、延庆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办理、审核。
五、审核标准
(一)在延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由区人力社保局或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在延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京(至少一方在延)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及自2018年12月31日前起始连续在工作所在区缴纳社保的证明,补缴不属于连续缴费。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在延自有住房的,可只提供一方在延务工就业证明。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区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核发时间应在2019年4月30日前)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延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流管办分别办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在延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下载)、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主身份证,以及房主依法缴纳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发票。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的证明无效。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以及房主依法缴纳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发票。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审核标准
由延庆公安分局(暂住地派出所)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持有由北京市公安局制发、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
2.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地址与在延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4.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开具时间应在2019年5月31日以前。
(四)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户口簿信息,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参加小学一年级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的儿童应满6周岁(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出生)。
2.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六、工作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审核标准,依据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安排专人进行审核和复核。如因审核不符合相关审核程序、审核标准或在审核过程中侵犯申请人或适龄儿童少年合法权益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2.延庆区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含民办学校),应按相关规定接收符合要求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任何学校(含民办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标准的学生就读。
3.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