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2019小升初入学条件及方式如下:
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具有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按照规定程序有序升学,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直升本校初中;各镇属小学对口直升镇属初中;直属地区其他小学毕业生综合考虑户籍、学籍、住址、回户籍地和居住地等相关信息,综合使用对口直升、登记推荐、就近派位等多种途径免试就近入学,进一步加大直属一般初中登记推荐比例,引导就近入学。
全市使用统一的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将每一名学生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学生入学途径和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权限进行查询和监控。
3.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持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加盖博士后设站单位公章)、现役军人证件及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身份确认函等能确认身份函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4.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通过的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属于镇属入学范围的由各镇负责解决;属于直属地区范围的,根据各校可提供学位情况和本人相关条件情况,参照本市户籍入学方式,由区教委统筹协调入学。
区镇两级政府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辖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要求对提出申请的进行联合审核。
5.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
6.凡属区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任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以及北京市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7.民办学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市区两级相关要求规范招生,不得招收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招生方案、简章或广告要经区教委审核备案。
8.寄宿班等其他入学按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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