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健全完善食堂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学校食堂管理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委托经营食堂),是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书记、校长是食堂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持续加大经费投入,积极改善设施条件,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条学生就餐坚持自愿性原则。学校应当充分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当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当制定在校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在校就餐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学校食堂实行属地管理,建立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市教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学校食堂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区教委履行管理职责。区教委是本区学校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统筹推进食堂建设,完善食堂设施设备条件;明确管理部门,建立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督促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任;对学校食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开展审计;将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定期开展学校食堂供餐满意度调查;指导学校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与营养健康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教育;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监管;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营养健康教育和学生健康状况监测,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统筹指导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区市场监管局履行监管职责。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学校食堂原辅食品材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等环节监管,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强对大宗食材采购供应企业的监管;监督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学校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加工制作;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定期向区教委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统筹并指导各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校园营养健康相关工作。区卫生健康委依据《学生餐营养指南》《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等要求,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开展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人员;加强对学校饮用水监测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完善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督促区财政局履行管理职责。区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区教委、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堂经济活动监督,防范食堂财务风险;做好经费保障,将学校食堂设备设施等经费纳入预算,改善提升食堂条件。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打击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书记、校长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积极改善食堂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一)成立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由书记、校长、食品安全总监(分管食品安全副校长)、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食堂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履行食堂管理责任。
(二)实行食堂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由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班主任、教师、食堂从业人员、学生代表参加的专题会议,听取食堂运营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梳理分析学生对食材采购、饭菜价格、饭菜质量和员工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情况反映与诉求,研究解决食堂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成立膳食委员会。建立以师生、家长代表为主,学校领导、教师代表、食堂管理人员、营养专业人员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负责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配餐食谱、采购招标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膳食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以单数计,其中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比例不低于60%。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学年,并报区教委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管理制度。针对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教育培训、晨午检;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食品加工操作、餐食供应;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维修保养校验、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害生物预防控制、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岗位责任、日常检查、投诉受理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严格落实陪餐制度。学校应当制定陪餐方案,每餐均应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学生共同用餐。书记、校长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应当陪餐。陪餐人员要轮流选择不同的班级进行陪餐,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及时解决陪餐过程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餐食质量、数量、温度、卫生、餐饮浪费等问题,并做好陪餐记录。陪餐人员餐费应与学生餐费标准一致,费用可由学校经费据实列支。
第十四条 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校应当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或膳食委员会意见,建立餐饮定价机制,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健全完善食堂监督体系,主动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区教委应当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书记、校长负责制,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健全并落实食材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资金管理等制度要求,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资质、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记录以及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应公开的信息,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
第十八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食堂,应提前将图纸、改(扩)建方案等征询区市场监管部门意见,确保食堂的选址、建筑结构、设计与布局和功能分区等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负责食品安全副校长),经学校任命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结合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校书记、校长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方管理、进货查验、食品加工过程控制、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书记、校长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本校书记、校长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食品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保存食品加工过程记录材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做好相关记录。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野生菌类、散装熟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长江流域野生捕捞渔获物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采购和使用的食品。
不向学生提供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以及预制菜品。
第二十二条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学校食堂应当配备专用的食品留样柜,留样柜须在监控区域内专人负责、上锁管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容器上应当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等信息,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在专用食品留样柜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及时更换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用水采用市政供水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学校及托幼机构饮水设施卫生规范》;自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饮水设施应符合卫生规范。依法索取并留存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定期对涉水设备设施进行排污、清洗和消毒,确保用水安全。
第二十四条落实卫生要求。学校食堂应当加强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的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保持环境整洁、地面干燥,做好日常卫生清扫和检查工作。学校食堂、墙壁、地板无缝隙,天花板修葺完整。所有管道与外界或天花板连接处应封闭。人员、货物进出通道应当设有防鼠板,门缝隙应小于6毫米。食品处理区应安装灭蝇灯,防控有害生物污染食品。
第二十五条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制度。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标识明显,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交由符合要求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操作区与用餐区之间设置物理分隔,实行上锁管理或身份识别管理,未经允许和登记,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进入。食堂应当设置合理、标准的安全通道,配备符合标准的应急疏散指示标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应配置齐全到位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正常;做好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并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完善食堂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互联网+明厨亮灶”要求,实现加工、操作可视化、透明化和全程公开。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统筹校园信息化建设中,应当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2次以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并有完整记录;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受理制度,通过设置投诉受理专线、意见箱、意见簿、公众号、小程序等形式,及时接收学生及家长食品安全诉求。学校接到投诉后,应当准确记录投诉人姓名、投诉理由,并立即进行核实,确定处理方法,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堂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制定聘用、培训、考核等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促进食堂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各关键环节岗位责任制,落实岗位职责。采购、仓库管理、财务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就餐规模,结合本校实际,足额配齐食堂从业人员,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食堂从业人员。对拟聘用人员应当提前开展人员背景审查,不得聘用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或偏激等现象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厨师应当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营养专业知识相关培训,无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二)严格落实岗前检查制度。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制度,每天上岗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每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和卫生状况检查并做好记录,不得带病上岗;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以及手部有开放性外伤等病症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发现从业人员有过度疲劳和异常行为等表现,应当及时处理;发现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精神异常等现象的,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四)加强业务培训。学校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营养配餐、消防、职业道德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加强厨师、面点师等重点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培训,促进食堂从业人员整体服务水平提升。
第五章 自主经营食堂管理
第三十五条具备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严格落实财务公开制度,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收支情况,每学期末对本学期收支情况进行公示。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学生伙食费,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员。根据学生年龄和生长发育特点,建立带量食谱制定与公示制度,每周公布学生餐营养标识。
第三十七条 规范大宗食材采购行为。区教委应当加强学校食堂采购需求管理,建立食堂大宗食品原材料招标制度和供应商准入制度,明确食材统一采购范围。对米面油、肉蛋奶等均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竞争遴选方式,确定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优质供应商,建立稳定供应渠道,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建立供应商退出和替补机制,加强动态考核。
第三十八条 规范原辅材料采购。对不属于大宗食品采购范围的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可集中带量采购。
第三十九条 食堂小额零星采购,应当按照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探索完善采购价格、食材质量及与信用记录挂钩的食材竞价机制,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四十条规范供货合同管理。学校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留存备查。合同内容应至少包括:采购品目、数量质量、价格机制、费用结算、配送流程、服务时间、风险条款和其他保证食品安全的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堂管理的各类工作会议、日常检查、台账登记等记录应当完整规范,统一存档备查,期限不少于5年。
第四十二条 建立并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学校应当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公示栏等,定期将大宗食品原料来源、餐费标准、带量食谱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师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实际就餐食谱信息要与公示食谱信息相一致。
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师生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受理制度,畅通家校沟通渠道,及时公布处理情况;定期与学生、教师、家长沟通,征求对食堂管理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学校食堂满意度。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切实加强食堂文化建设,营造文明、卫生、温馨、舒适的就餐环境。师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厉行节约、食品安全、合理膳食、健康饮食、文明用餐、爱惜粮食等宣传海报;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和“节粮行动”,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加强餐饮育人建设,将食堂作为学校德育、劳动教育的重要阵地,努力打造健康向上的饮食文化。
第六章 委托经营食堂管理
第四十五条自主经营确有困难的学校,经向区教委备案后,可采取委托经营方式为学生及教职工提供供餐服务。原则上由学校以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餐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食堂委托经营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有条件的区,可由区教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有关采购活动。
第四十六条食堂委托经营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设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至少配有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专业人员。
(三)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等制度。
(四)在中国政府采购、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的。
第四十七条学生食堂坚持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食堂委托经营企业。学校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食堂委托经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充分听取家长代表或学生意见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招投标工作流程统一组织招标,择优选定委托经营企业。选定的食堂委托经营企业经营服务时间不超过3年。中标食堂委托经营企业名单要及时在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教职工食堂委托经营企业选择按年度预算金额,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相关采购制度、单位内控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场地、设施由学校提供,实行“零租赁”,不得以承包费、管理费等名义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食堂委托经营企业转嫁食堂建设、修缮等费用。
第五十条学校与中标食堂经营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堂管理服务、饭菜质量和价格以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对食品安全、餐食质量、价格利润空间、合同终止条件等载明实质性条款,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合同服务期不得超过3年,合同需向区教委和区市场监管局报备,并将服务合同存档备查。严禁学校只包不管、以权谋私、暗箱操作、收受回扣、优亲厚友等问题,确保学校食堂公益性质不受影响。
第五十一条 学校作为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食堂委托经营企业的监管,配备管理人员对食堂委托经营企业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包括食堂食材采购质量、索证索票台账记录、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餐厨卫生及垃圾处理、食品留样、售卖价格、餐食质量、服务质量、队伍建设、成本核算和安全生产等重点环节。
第五十二条食堂委托经营企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主动接受学校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
第五十三条 食堂委托经营企业应当全面落实节能降耗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北京市节能减排和环保相关要求,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灶具和节能、节水餐饮设施设备,油烟排放需达标。
第五十四条学校应当制定委托经营食堂退出管理办法,发现食堂委托经营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应当立即上报区教委,按合同约定及时终止合同,同时启动新一轮采购程序。在过渡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提前制定供餐预案。
(一)未履行经营服务合同约定的;发生转包、分包经营业务的;擅自更换履约人或违反经营服务合同行为的。
(二)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食数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或每学年师生满意度测评连续两次未达到80%的。
(三)未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或管理资质、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或管理条件的。
(四)与学校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五)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六)经营管理混乱、存在突出食品安全隐患,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的。
(八)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第五十五条 委托经营期满后,食堂委托经营企业按照合同条款自然退出,重新进行招投标程序。
第七章 出入库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立食材验收制度。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专(兼)食品安全管理员、教师代表等组成的食堂食材验收小组,按照供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要求。验收时,学校应当由2名以上验收小组成员参与,查验食品外观、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等,将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录入台账,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确保原料可靠、问题可查、源头可溯。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采购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整保存各项采购文件资料,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有条件的学校可进行图片、视频录制。
第五十八条 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感官异常、手续不全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经营的食品。
第五十九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出入库应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严禁变质和过期食品出库、入库。
- 营养健康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将营养与健康教育纳入教育内容, 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食堂应当在营养专业人员指导下,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制定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科学营养供餐,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十一条 建立营养健康管理制度,明确组织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营养健康教育、配餐和烹饪、供餐及服务评价等职责。配备有资质的营养专业人员,制定营养配餐计划、带量食谱及营养标识等,并结合学生体质健康情况提供个性化营养配餐。
第六十二条 建设营养健康就餐文化,在食堂显著位置张贴或播放营养健康、防范食物浪费等宣传材料,摆放测量身高、体重等设备并配有自测方法,每周公示带量食谱及营养标识。
第六十三条 食物种类每餐应当至少提供谷薯杂豆类、蔬菜水果类、水产禽蛋类、奶及大豆类中的3类。食物烹饪方法应当符合营养健康原则,减少盐、油、糖(包括含盐油糖的各种调味品)的用量,少用炸、煎、熏、烤等烹饪方法。
第六十四条 加强营养与健康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合理膳食、肥胖防控、节约粮食等政策和知识。定期组织食堂负责人、营养专业人员和厨师等进行营养健康知识技能培训与考核。
第九章 食堂财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食堂财务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强化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六十六条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财务管理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及决算报告等方面,严格遵照《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食堂的固定资产维修改造、配置和更新,以及空调、电梯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的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六十八条 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食堂,由经营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学生餐费应当据实与供餐企业结算,由学校按照代收费方式进行管理。采用预收方式的要同步建立退费机制,要按照学生实际就餐情况做好退费工作,不得发生损害、侵占学生利益情况。
第六十九条 教职员工在学校食堂就餐餐费可使用学校经费保障,严禁将餐费转嫁给委托经营企业或学生承担,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学生餐费。餐费收入及支出单独核算、据实结算,严禁将餐费结余转移至委托经营企业,严禁变相发放教职工福利。
第七十条 学校收取伙食费应当开具合规票据。自主经营食堂财务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按单位内控制度要求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十章 食品安全事故与应急处置
第七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每学期组织开展演练。
第七十二条学校应当与区教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建立点对点联系方式,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或食源性疾病,按照就近、就地处置的原则及时快速处理,并按照有关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区教委、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属地等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原因结果、善后处理等情况。
第七十三条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立即停止供餐,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集中就餐剩余食物和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等检测样品及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加强舆情管控,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管。
第七十五条区教委应当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将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纳入对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每年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学校食堂依法开展财务审计,原则上5年内实现全覆盖。
第七十六条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联合督导检查,强化日常监管。市级联合检查每学期应不少于1次;区级联合检查每学期不得少于1次。
第七十七条区教委要督促学校利用微信小程序、第三方APP、调查问卷等方式,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供餐满意度测评,组织师生和家长对饭菜质量、品种、价格、卫生、营养等方面进行评价,测评结果报区教委。区教委对投诉举报反映比较集中的学校组织开展供餐满意度复核并督促整改。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学校领导和食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委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
(二)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三)以收取食堂经营服务企业管理费、折旧费、租金等名义从学生食堂牟利、增加食堂运营成本的。
(四)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五)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致使事态扩大,或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保留现场的。
(八)因采购不合格食品、食品原材料,导致学生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
(九)在招投标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第七十九条区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相关人员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十条食堂委托经营企业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学校食堂经营过程中不履行管理职责、日常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堂委托经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实施文件。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履行相关程序并签订委托服务、货物采购等合同的,待合同到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北京市中小学校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勤〔2017〕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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